143.严禁党员干部偷抢骗 |
文章来源: 2014-01-07 10:14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 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 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 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 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特别提醒】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破坏、哄抢、敲诈勒索都是常见的违纪违法现象,历来为人民群众切齿痛恨。党员干部参与其中的不多,但亦应提出警醒。这里有必要区分这几类行为的特征:以撬门扭锁、翻墙越窗、顺手牵羊或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方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夺;以暴力相威慑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破坏;一哄而上,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哄抢;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l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逼迫其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手段,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等的行为。这些行为,轻者违法,重者犯罪。如党员干部作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