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12 |
文章来源: 2015-12-16 10:22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在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半岛电竞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三)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四)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从事中介半岛电竞,收取中介费;
(六)在经营和管理半岛电竞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己有;
(七)在关联交易和业务半岛电竞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八)收受或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向上级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法规依据:《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